考研280分能调剂什么学校 丹东市考研能调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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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辽东学院录取规则
  2. 辽东半岛的地理介绍
  3. 丹东市消防条例

一、辽东学院录取规则

辽东学院是一所位于中国辽宁省丹东市的普通本科高校,下面是辽东学院录取规则的一般情况说明:

1.考生报名:考生需要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高考报名。

2.高考成绩:辽东学院通常以考生在高考中的总分(包括文科、理科等)为主要录取依据。具体录取分数线由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文理分科:辽东学院会根据考生选择的文科或理科进行录取,不同科类的录取分数线会有所不同。

4.综合素质评价:除高考成绩外,辽东学院也可能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文化课外的竞赛获奖情况、社会实践经历、特长等。

5.录取方式:辽东学院通常采取网上录取的方式,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在线确认和报到手续。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录取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因教育部门政策调整和学校要求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及时关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辽东学院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准确的录取规则和政策信息。

二、辽东半岛的地理介绍

1、辽东半岛LiaoDongPeninsula亦作LiaotungPantao或LiaodongBandao。亦称旅大半岛。重要城市: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

2、辽东半岛位于辽宁省南部,是中国第二大半岛。中国辽宁省东南部伸入渤海与黄海之间地半岛。东北与长白山毗连,中部为千山山脉。个别高峰海拔1,000米以上(最高地步云山1,131米),大部为低山、丘陵。沿海分布有海蚀阶地。半岛上的河流短促,河谷狭窄,碧流河、大清河等都独流入海。

3、半岛南部金州区附近的金州湾、大连湾为两个构造盆地,在最近地质时代曾下降,形成弯曲的海岸线,有旅顺、大连等良港,为中国北部地区海运、渔业的重要基地。它的北面边界是鸭绿江口与辽河口的连线,其它三面临海。千山山脉从南至北横贯整个半岛。最高点高于1000米。半岛沿海地带是平原,海中有很多岛屿,最著名的有小龙岛(蛇岛),长山群岛等等。

4、半岛南部的大连是中国优良海港之一,风景秀丽,也是著名旅游地。它的北面边界是鸭绿江千山山脉从南至北横贯整个半岛。由于海洋气候影响半岛上冬暖夏凉,夏季是避暑胜地。温暖的气候使半岛成为良好的水果出产地。

5、辽东半岛气候温和,是苹果的集中产区和最大的外销基地,其他产物有苹果,梨,桃,山楂等。其它农作物有玉米,水稻,高粱,大豆,花生等。半岛上产煤。柞蚕茧产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二。重要的城市有大连,丹东,营口等。辽东半岛是中国三大半岛之一。位于辽宁省南部,由于山山脉向西南延伸到海洋中构成。半岛南端老铁山隔渤海海峡,与山东半岛遥相呼应,形成渤海和黄海的分界。半岛的脊梁千山山脉北起连山关,南到老铁山,将辽东半岛分成两大斜面,东南坡较平缓,有大洋河、英那河、碧流河、大沙河等较长水系,注入黄海。西北坡较陡峻,有大清河、熊岳河、复州河等较短水系,注入渤海。辽东半岛海岸线长千余千米,沿岸有长山列岛等几

6、千山脉将辽东半岛分成两大斜面。辽东半岛年径流深不到400毫米,径流系数多为40%,夏季流量占全年65%,水位涨落迅速。土壤以棕壤为主,河谷低地为草垫土,滨海有盐土分布。

7、东北与长白山脉毗连,中部为千山。大部为低山、丘陵,个别高峰海拔1000米以上(最高为步云山1131米)。沿海分布有海蚀阶地和冲积平原。地形破碎,河流短促,河谷狭窄。碧流河、大清河等都独流入海,一般洪峰易消,不易成涝,偶有台风过境,可形成局部灾害。大连市金州区以南的部分,称旅大半岛。

8、老铁山是候鸟迁飞必经之地,附近的蛇岛栖息着旅顺口辽东半岛的主脊--千山大量蝮蛇,老铁山一蛇岛足中国自然保护区之一。辽东半岛在地貌上属于低山丘陵,半岛因伸入海洋,受海洋影响较大,气候温暖湿润,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其特征是夏季温热多雨,受海洋调剂,很少出现酷热天气,滨海为避暑胜地。辽东半岛的年均温8-10℃,最热月均温24-25℃,最冷月-10--5℃,无霜期160-215天,年降水量550-900毫米,60%集中在夏季。

9、属暖温带湿润气候,受海洋调节,夏季极端最高气温很少超过35℃。年降水量650~950毫米。自然条件优越,农业发达,产玉米、水稻、高粱、谷子、薯类、大豆、花生等。是苹果的集中产区和最大的外销基地。

三、丹东市消防条例

1、《丹东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

2、第一条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采取其它救助措施的行为。

5、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6、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机制。

7、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8、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助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行动迅速、展开及时、救助到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9、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组建与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10、(一)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11、(二)按照资源整合、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各级公安机关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建设;

12、(三)依托本地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13、(四)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各部门、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4、(五)组织、招募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15、(六)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等基层单位,组建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16、(七)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17、第九条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18、(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9、(二)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20、(三)协调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21、(四)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建立本行政区划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22、(五)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23、(六)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24、(七)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和突发事件现场的组织指挥;

25、(八)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26、第十条县级以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27、(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28、(二)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导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29、(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30、(五)服从政府的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31、(六)根据总指挥部的授权,指挥和调度各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32、第十一条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组成,其主要领导由乡镇、街道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并报上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

33、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34、(一)在本级总指挥部组织下,就近发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35、(二)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36、(三)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7、(四)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38、第十二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报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

39、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40、(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1、(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42、(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43、(四)组织落实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44、(五)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45、第十三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属地主管部门指定,并报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与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46、第十四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报各级应急救援支(大)队接警调度中心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和演练;组织应急知识及技能培训;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处置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47、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48、第十六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队伍实力,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的状态,确保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49、第十七条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相关信息的交流。

50、第十八条各级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卫生事件等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等级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规定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51、第十九条进入Ⅲ、Ⅳ级预警后,各级指挥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52、(一)命令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启动应急预案;

53、(二)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54、(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5、(四)组织本辖区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实施先期处置;

56、(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57、第二十条进入Ⅰ级、Ⅱ级预警后,各级指挥部除采取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58、(一)命令综合、专业、志愿者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

59、(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0、(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1、(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2、(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63、(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4、(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5、(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

66、第二十一条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和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67、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总指挥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相关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8、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69、(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70、(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1、(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2、(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3、(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应急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4、(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5、(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76、第二十四条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级政府应组织向参加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组织协调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77、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8、第二十五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79、第二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80、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严格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本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中。

81、第二十八条各级总指挥部每年应定期组织综合、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实战能力。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

82、第二十九条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指挥部备案。各级综合、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演练。

83、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84、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可能的应急救援行动需要,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无损。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本级应急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85、第三十二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6、(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87、(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未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危害发生的;

88、(三)不服从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89、(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90、(五)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91、(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92、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93、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相关事项,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第三十五条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及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9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应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抚恤。

96、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丹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97、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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