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培训老师(英语考研培训老师)




考研培训老师,英语考研培训老师

广东,广州。李先生给孩子找了一个辅导老师。在这名老师的帮助下,孩子的学习成绩明显提升。李先生心里非常认可和感谢老师,所以对老师提出的任何请求都不会拒绝。令人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居然因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李先生是一个生意人,凭借自身的能力早就已经身价不菲,事业有成。妻子也是美丽漂亮的贤妻良母。在别人看来,这一家人着实让人羡慕。

可是,看似完美的背后总会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对于李先生来说,他最不满意的就是自己孩子的学习成绩。

这天在外面吃饭的时候,一个朋友给他推荐了一名做辅导的老师。李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约见了这名老师,姜某。

姜某是名校毕业,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虽然不是学校的老师,但是在教育上也是有自己的心得。

李先生对姜某的第一印象不错,就请他帮自己的孩子当辅导老师。辅导了几次,孩子对这名老师的能力很认可。

不仅如此,孩子还非常信任姜某,他说的话孩子都会照办。不久,孩子迎来了辅导后的第一次考试,成绩有着显著的提升。

这下李先生更加信任和认可姜某了,把孩子的学习全权交给姜某负责。还时不时的给他送一些礼物或者请他吃饭,以表感谢。

熟悉了之后,姜某第一次开口向李先生请求帮助。原因是自己现在经济紧张,已经欠了好几个月房租,如果交不出自己只能回老家了。

李先生一听,觉得情况确实紧急,而且如果他走了孩子的学习就没人管了,所以直接给姜某转了5000元。

可是到二人约定好的还钱时间,姜某却没有动静。李先生也不好开口催促对方,毕竟他还依然再给孩子辅导,不至于为了这些钱发生不愉快。

在给李先生孩子辅导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姜某多次用各种借口找李先生借钱。少了几千块,多了几万甚至几十万。

一开始李先生并不在意,后来逐渐怀疑。可是每次,姜某都能找到完美的说辞搪塞。眼看钱越来越多,李先生也忍不住的催促对方。

姜某先是说自己家中有价值1000万的古董,等出手了就还钱。后来还说自己在办老家房子抵押的手续,办好了就还钱。

可从始至终一分钱都没还过,后来李先生发现姜某累计从自己这里已经借走了731万,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回事。

最近他甚至不按时给孩子上课,打电话也不接,根本找不到人,没办法李先生只能报警。被抓到的时候,姜某正在拿着李先生的钱享受生活。

调查后发现,姜某每次借钱的理由都是编造的,至于从李先生处骗到的731万,也早就花的仅剩2万了。

姜某利用自己辅导老师的身份对孩子的家长进行了欺骗,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和事实,欺骗他人,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先是说自己没有钱交房租,而后又说自己或者家人患病,没有钱医治等等理由,向李先生借钱。

可是实际上,他并没有把钱用于这些用途,借钱的理由都是他杜撰和编造的。据他交代,他得到这些钱之后,把它们都用在了日常的吃喝玩乐上。

而且,姜某虽然说是向李先生借钱,但是他从来没有偿还过,他一开始就没有偿还的打算更没有偿还的能力。

那么他一开始的目的就是通过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本不属于他的财物,所以他的行为属于诈骗。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

客体要件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这些钱财的所有权本来是属于李先生的,而姜某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为通过虚构的理由和编造的借口,对他人进行欺骗进而获取钱财。刚才我们也提到了,姜某借钱的所有理由和借口包括用途都是他编造的,欺骗李先生的手段。

主体要件为行为人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当然姜某是一个健康的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为是故意实施了欺骗,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姜某原本只是孩子的辅导老师,看到对方家庭条件不错,心里产生了这样不好的念头。从一开始他就是故意的对李先生实施了欺骗,通过谎言来骗取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诈骗罪。他将面临的是《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姜某被抓后,他的账户里仅剩2万元,剩余的700多万都被他挥霍一空。这无疑给李先生带来了巨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先生的钱还能追回吗?

李先生作为被害人,相关办案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如果追查到赃款会帮助他追回并且最终返还给他。

当然,目前的情况是姜某把钱花了,即便是办案人员想要追回可能也无法实现,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先生还是可以选择对姜某进行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姜某的行为,对李先生造成了侵权,侵犯了他的财产。李先生可以要求姜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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