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台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
(六)完善涉台司法服务。
打造汇聚涉台法律研究咨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平台。
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
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持续优化涉台执法、检察、审判、执行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涉台法律服务。
促进闽台经贸深度融合(七)优化涉台营商环境。
支持福建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引导台胞台企共同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制定促进闽台融合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
鼓励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台先行先试。
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创新发展。
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探索建立台企资质评估及认证体系。
完善台胞台企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渠道,推动在闽台商台企量增质升。
(八)深化产业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升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等建设集聚两岸资源要素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
支持福建企业与在闽台企共建企业合作联盟。
支持建设多层次两岸金融市场,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动设立两岸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
创新升级,加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闽优质台企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企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
支持两岸时尚创意产业合作,共同培育民族特色品牌。
(九)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在闽发展。
鼓励台湾.农渔民参与福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乡村振兴。
持续造福台湾.农渔民,在用地、融资、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
深化闽台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支持台湾.业者参与福建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开展海洋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企台农集聚地区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及国家现代农渔业优质平台。
吸引台湾.业者来闽从事电商、康养、物流、餐饮等服务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台企申报中华老字号。
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来闽发展,支持福建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
推动两岸未来产业发展合作。
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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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在闽台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支持福州、厦门建设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人才集聚平台。
打造海峡两岸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台胞台企参与绿色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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